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528

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院各部门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前述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需按预算主管部门要求,提前申报采购预算,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在财政厅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后的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至采购办学院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论证并公示,由采购办报至财处后,统一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备案。含有进口设备的政府采购项目,还需要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进口产品论证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五条各部门的采购项目,必须有年度采购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和非政府采购预算),列入学院年度采购计划。在具体实施采购时,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填写《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工程类、宣传类项目应填写《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类、宣传类项目采购申请表》进行申报,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由学院采购办协助项目实施。

 本办法规定必须实施采购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采购。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各部门应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和项目申请批复实施采购计划按学院经费审批办法学院党委学院党委会议或财经领导会议审核后按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院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组长:学院分管院领导

成员:党院办负责人、发展规划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另凡招标、采购和购买社会服务等项目涉及到的院系和部门,其该院系和部门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临时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采购办兼)。负责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的受理和项目文件初步审核,拟定学院项目招标计划,通过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负责和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对接政府招标采购部门,开展招标采购工作,各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的各级各类相关项目合同签订后采购办负责相关合同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九条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对学院各级各类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开展学院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具体业务工作,如招标代理的确定、设计单位招标、建设维修项目招投标、采购项目招投标等同时负责每年向学院汇报项目招标等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与意见。

第十条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及业务范围实施归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办法有关条款履行相应职责。

一、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分类:

(一)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和教务处负责学院建设项目的方案制定

(二)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专用设备实验器材、实验用品、实验耗材学院教学公用仪器设备、教材征订采购等相关业务

(三)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电梯及空调的维修和保养水电改造拆除、装修、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后勤补给物资物业管理 搬家定点服务管理、零星维修施工库管理;公务车辆的购置、加油、维修和保养、保险学生餐饮服务 课桌椅维修学院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相关业务。

(四)学生处:负责学生服务用品学生生活设施学生服务等相关业务

(五)保卫处:负责学院安保服务相关业务

(六)图书馆:负责图书、报刊及相关电子资源等相关业务

(七)网信中心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含校园网公网、教育网带宽)基础电信服务等相关业务

(八)宣传部:负责学院宣传宣传库的管理业务

(九)设备资产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租赁、办公桌椅及设备

(十)学院审计部门:合同审查

(十一)其他各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的各级各类相关项目相关业务,及提出办公桌椅及设备的采购需求,由国资科具体审核后上报领导。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采购业务主要职责

(一)各部门提出招标采购申请(包括提供技术参数、落实资金来源、资质、具体预算、实施方案、建议采购方式(最低价、综合评分等相关资料),按业务归口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或上会议审核;

(二)核实、确认招标采购文件;

(三)组织工程项目现场踏勘,编制招标答疑文件;货物、服务项目入场接收等工作;

(四)选派专业人员参与项目招标的组织和评审;

(五)负责合同的起草、会签(合同会签需学院审计部门审查签字确认),监督合同执行及将已签订好的合同流转机要室、财务处、采购办各一份,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参与部门包括国资科、学院审计部门、项目执行部门三个部门共同参与);

(六)负责项目资产报增、结算付款手续;

(七)负责项目执行全过程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章招标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除低值品、易耗品、日常办公用品、实验耗材及仪器设备配件等外,其他招标采购事项须按照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预算金额单次采购2万元(含)以下的各类教学、科研、实验专用设备及消防设备等(除协议价定点采购办公设备外),按流程审批后,学院各部门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但同类项目年预算金额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交由学院采购。

(二)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未超200万的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预算金额单次采购2万元以上未超200万的各类教学、科研、实验专用设备,按流程审批后,由学院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三)按照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严格按政府集中采购规定执行。

 

第四章招标采购方式及其适用

第十二条学院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比选采购、询价采购、公开遴选、定点采购等。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凡是重大采购项目(货物、服务预算200万以上的项目,施工预算400万以上的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根据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条件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经2次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竞争性磋商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根据符合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

(一)公开招标采购的服务项目经2次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

(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七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购买的。

第十八条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学院各系部、各部门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时,需部门领导(正处或副处其中一人)、相关询价人员至少三人参与询价,并出具部门会议纪要写明询价流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经2次公告后,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匹配的。

(四)因事情紧急,为加快推进项目进度,经学院党委决议或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

第十九条比选采购指在较短时间内(通常公告期小于5天)以比选公告或比选邀请的方式邀请不少于2家不特定或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比选的采购方式。采用招标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申报单位紧急需要的,可以采用比选方式采购。学院各系部、各部门采用比价方式采购时,需部门领导(正处或副处其中一人)、相关询价人员至少三人参与比价程序,并出具部门会议纪要写明比价流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公开遴选是指以遴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遴选的采购方式。大宗消耗类物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勘查、测绘、审计等以实际发生金额结算的供应资格类采购项目,以及各类供应商库建立、增补项目,可以采用公开遴选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定点采购是指从经公开遴选确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定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采购货物规格、标准明确且供应商一贯供货质量高、服务好、价格合理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定点采购方式采购;学院办公耗材、印刷服务、零星维修、宣传布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搬家服务等采用定点采购。

第二十二条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由业务分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管理中心审查后,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院党委核准方可实施。招投标领导小组无法决定的,应当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实施财务预算内的采购项目时,由使用单位与业务部门向党委申请。学院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方式,如果不以发布公告等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进行采购的,须提交申请材料报由学院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后,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采购办配合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开方式采购程序: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采购办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达到限额标准的,由采购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采购;属于政采云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政采云平台上采购,如政采云平台不能满足使用需求,则应向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经审核批准后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二)批量购买仪器、设备等货物时,学院批准立项支出后,使用单位提供该项目的参考技术参数,由教务处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排除具有明显指向性的参数要求(如品牌、生产厂商、产地、规格型号、具体的尺寸、重量等)后,召集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确认技术参数,再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1.教学单位的教学仪器、实验设备由使用单位和教务处共同审定并出具意见;

2.科研课题项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和科研处共同审定并出具意见;

3.行政、教辅单位的电子设备,由使用单位和教务处共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工程类项目在提交招标(询价)文件时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标价含义、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的确定、违约责任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询价)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签订合同。达到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的,由基建科负责做控制价预算评审,维修、修缮项目应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对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工程项目的招标(询价)文件技术要求和工程量清单必须经基建办审核。

(四)经定密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 39号)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非公开方式采购程序:

(一)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非公开方式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再报学院领导审批,获批后方能执行采购;

(二)对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非公开方式采购项目,由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其中属于货物、服务项目的,还须按相关法规要求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获批后方能执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询价方式采购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确定被询价的报价单位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发布询价采购文件;

(三)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施工方)根据项目涉及到的税费、运费、安装费、人工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向询价小组报价,报价单上需有公章或手印(以个人形式报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施工方)。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施工方)。学院各系部、各部门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时,需部门领导(正处或副处其中一人)、相关询价人员至少三人参与询价,并出具部门会议纪要写明询价流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参与采购工作的成员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院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四)配合使用单位、采购案及监督部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二十八条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等原因,致使投标(响应)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响应),并重新采购确认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对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方式且经延期报名,有效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的,可依法直接变更采购方式采购,无须另行提交申请材料报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其中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则须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方能执行。

第三十条若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采购)文件,询价小组可以确定其为无效投标(响应)。

第三十一条实施委托代理采购时,由采购办代表学院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委托机构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后,将采购结果移交给采购办。

第三十二条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办负责将评审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也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并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之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建设工作流程

附件二: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购置工作流程

附件三: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非立项维修工程(含拆除工程)工作流程

附件四: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购买工作流程

附件五: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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